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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3年04月19日 20:33
 

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落实我校“以生为本”的管理理念与“适度严出”各项政策,引导学生乐学、善学,及时对学业有困难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帮扶,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学业困难学生帮扶的意义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第十九条有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表述中明确提出,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增强诚信意识,养成良好学风。《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学风建设与学生指导指标明确要求:学校要有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政策与措施,开展行之有效的学风建设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使学生学习主动、奋发向上;有调动教师参与学生指导工作的政策与措施,形成教师与学生交流沟通机制;开展大学生学习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创业教育指导、就业指导与服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学生比较满意等指标。

学校从2010级本科生开始实施适度严出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取消补考、学业预警、重修收费、绩点制与学位授予门槛提高等政策。但是部分学生对于适度严出制度可能给自身带来的后果很不明确,尚未实现适度增加学生学习压力,激发学习热情的初衷;教师在学校停留时间较短,对学生学习沟通交流时间极少;班主任与导师制未有效发挥作用,对于学业困难学生的关心帮助不够,学业预警制度成效不明显。学生认为与教师之间缺乏互动,对于专业学习和未来就业比较迷茫,普遍反映出学习能力与学习主动性缺乏。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对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就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教务处长、学生工作部(处)长、各学院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副院长组成,负责组织推动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工程的全面实施。

各学院成立“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工作组,成员由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学生导师、团委书记、教学秘书、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等组成。结合本学院的实际,全面、细致、深入地开展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和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业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

针对学业困难学生利用“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预警机制及时筛查,重点排查因经济贫困、心理脆弱、学籍异动、生活独立、网络成瘾、罹患重大疾病、思想偏激、受到违纪处分等造成学业困难的学生,确定重点帮扶对象。并开展诊断会,进行集体讨论,“会诊”是学习能力还是学习态度问题。组织辅导员、学生导师、班主任等对这些学生建立档案,及时跟踪了解,并给予重点关注与扶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学业困难学生。

1、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含)以上,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

2、有课程成绩不合格,但未达到学业预警者。

3、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累计有12学分及以上未能获得,将予以学业预警者;以及因学业成绩未达到有关规定而“留级”或“降级退学试读”者。

4、所学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8(理工)或2.0(文经管艺),将影响学位授予者。

5、因学习违纪受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将不能授予学位者。

6、因公选课学分、专业选修课学分、创新创业学分、两本职业资格证书等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影响正常毕业和获取学位者。

7、因网瘾或其他原因造成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厌学情绪严重及其他认定需要帮扶者。

第四条 工作内容

1、加强学业咨询,帮助学业困难学生做好学业规划

充分发挥各学院教研室教学指导的作用,积极帮助学业困难学生进行选课咨询和学业规划,尽可能使学业困难学生的选课和学业规划科学、合理、可操作。

充分发挥辅导员、学生导师、班主任、学生党员、学生骨干的作用,积极开展针对学业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教育引导,解决其影响学习的思想问题,扶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2、强化发展咨询,帮助学业困难学生树立信心

充分发挥学校大学生学习促进中心、心理咨询中心的作用,积极开展学业困难学生心理辅导、职业发展咨询、学习方法改进,指导其走出心理困境、认识自我和了解工作世界,重新树立信心。

3、加强生活关爱,帮助学业困难学生完善自我

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对学业困难学生加强日常生活关爱,增强自我意识教育和感恩教育,帮助学业困难学生增强自我管理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完善自我人格。

第五条 具体帮扶措施

每学期初,由分管教学院长组织开展学业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交辅导员、学生导师、班主任和相关任课教师。经各学院“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工作组研究决定,对于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采取针对性帮扶计划:

1、对属于第三条第127款规定的学生,其所在学院辅导员、学生导师、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个性谈话,帮助学生分析原因,制定下阶段学习计划,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学业困难学生谈话记录表》,学生导师、班主任负责监督,并电话告知学生家长。

2、对属于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学生,其所在学院辅导员、学生导师、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将书面预警通知书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学生家长,分管教学院长、分管书记应组织辅导员、学生导师、班主任和学生、学生家长有建设性的面谈,帮助学生查找原因,制定今后详细的学习计划。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学业困难学生谈话记录表》和《厦门理工学院学业困难学生学习计划及目标书》。

3、对属于第三条第456款规定的学生,其所在学院辅导员、学生导师、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将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告知学生和学生家长,引导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弥补已存在的学业缺陷。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学业困难学生学习计划及目标书》。

4、对连续两次及以上被认定为学业困难学生的,各学院将其列入重点学业帮扶名单。分管教学院长负责联系学生家长来校,组织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及辅导员、学生导师、班主任进行五方面谈,签署《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自愿接受学业重点监督申请书》。各学院将学业帮扶重点名单交到后续有关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重点关注,并将学生名单报学校大学生学习促进中心。

第六条 相关要求

1、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开展“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的理念,不折不扣地做好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工作。要结合本学院的实际和学生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可行的帮扶计划,并将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2、各学院每学期要对“学业困难学生帮扶”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统计学业困难学生学习情况,总结开展帮扶工作的成绩与不足,部署下学期的帮扶工作。

3、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将定期对各学院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组织“学业困难学生帮扶”的经验交流活动,对各学院创新的帮扶措施予以表扬、推广,使我校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4、各学院应加强教师思想道德建设,深入灌输职业道德理念,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优化育人环境,努力构建教书育人和全员育人平台。学校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要积极配合、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开展和支持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工作的良好氛围,共同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学生处。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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