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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3年12月30日 14:35
 

厦理工[2008]5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应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学的方针。既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又要不断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使实验、科研手段不断得到加强。

第三条 学院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教务处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全面履行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所有权与综合管理的职能,各使用单位对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使用与管理负责。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定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含)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和课桌椅),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2、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列入贵重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按《厦门理工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无论来自何渠道购置、自制、捐赠、调拨的仪器设备,凡满足上述条件的,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凡不属上述范围的,按《厦门理工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与采购

第六条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行政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应由使用单位每年根据学院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设备申请计划及有关论证材料,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组织专家汇审平衡,教务处整理编制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上报学院审批。凡列入学院财政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会同财务处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设备经费申请。

第八条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资金落实的的前提下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表,并以当年厦门市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依据,依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2、采购项目经财政审批后,除批准由学院自行采购项目外,其它采购项目必须委托获准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市级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采购计划表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前,学院教务处会同使用单位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对所购仪器设备技术参数确认后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4、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及相应服务按《关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统一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通知》规定执行。

5、科研项目经费的采购及计划外临时急需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应按上述12项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第九条 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必须经教务处审核后,并由法人代表资格(或授权)者实施对外签订。一切采购活动都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要加强财务会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对各种违法行为要认真查处。

   第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普通设备为7个工作日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组织力量开箱验收。在实物验收中,应检查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与合同相符,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性能精度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要尽快持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如设备技术资料、政府采购资料、购物合同和原始发票)到学院教务处办理入账登记,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凡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必须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对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保管、维护维修都要有专人负责。

第十二学院教务处和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档案资料,掌握全院仪器设备管理过程的全面信息,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数据资料。

第十三条学院各级使用部门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并配备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及技术技能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保持技术队伍的稳定。

第十四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指仪器设备从申请计划、审批、购置、验收、入账建卡、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所有购置、调入、自制、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产权都归学校,都必须及时入账,由学院教务处建账,逐台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输入计算机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都应建立固定资产二级分户账。每年有计划地进行账、物的清点,定期与教务处核对账目,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十七条 学院教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使用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抽查和专项抽查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学院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账目核对清查,盘盈、盘亏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做到账账相符。

           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第十八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公有财产,是完成学院教学任务的重要工具,必须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为私有或专用。根据需要和使用情况,教务处有权进行统一调度协调使用,做到合理流动。

第十九条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凡不熟悉性能,未掌握操作方法,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禁止上机操作。

第二十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从保管、使用、维修等各个环节都要责任到人,管理到位。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生产的前提下,应积极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并制定相应的收费办法。收费标准需经市物价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整,不准随意拆改,确需拆改的由使用单位用书面申请报告,送学院教务处审批方可进行。如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员变动(调离、出国、退休、辞职等)必须进行仪器设备等物资的移交,经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及单位领导认可签字,学院教务处核实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调动,必须和教务处核对账目,做好本单位账、物、卡的移交并经接收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教学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拨

   第二十四条教学仪器设备的学院内借用,由借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借出单位物资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所借用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按期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教学仪器设备的学院外借用,原则上一律不准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后,并办理借用手续,由使用单位负责登记借用,并限期归还,验收时若有损坏或丢失,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论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调拨:

1、学院内部之间调整调动时,均需向学院教务处办理调拨手续。

2、闲置、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需及时报学院教务处统一协调处理。

         第七章教学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和报失

第二十七条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期满,并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或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按报损处理;教学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损或报废;仪器设备被盗或丢失的按报失处理。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仪器使用期满610年以上,机电产品使用期满812年以上,已无修复使用价值者。

   2、绝缘老化,腐蚀过甚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者。            

3、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或不能修复,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者。

   4、因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5、经长期使用证明确实是技术性能差,且达不到教学、科研、行政使用的最低技术要求,无改造价值者。

   第二十九条凡申请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认真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进行鉴定后,填写相应的报损报废申请表(表格由教务处提供),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报学院教务处复核鉴定。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的报失。仪器设备一旦被盗或者丢失,使用单位应保护现场,尽快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处理,并及时通知学院教务处。若物资不能追回,使用单位应详细说明原因,填写相应的报失申请表,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同时附上保卫处相关证明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报学院教务处鉴定。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和报失审批、处置权限:

1、设备单价在20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的低值设备,由使用部门自行处置。

2、价在500元(含)以上的属固定资产的设备,由使用部门填报,学院

教务处复核鉴定,分管院长审批后,送厦门市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十一条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在办妥审批手续后,统一由教务处负责填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并上报,经批复后的报废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交由厦门市公物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取零配件或擅自处理。

   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的账务处理。经批准的对外调拨、报废、报失的仪器

设备,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与使用人员核对账目后作销账处理,审批表和设备清

单送一份报学院财务处作账。

     第八章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

 第三十三条详见《厦门理工学院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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